【案情】
2018年5月3日,張某下班途中與案外人楊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創。2018年6月8日,交管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認定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楊某負事故主要責任。2019年5月25日,張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以超過法定申報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決定書。張某對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受理決定,由人社局為其辦理工傷認定手續。理由為:2018年6月8日經交管部門確定事故責任,故申報工傷的時間起點應從該日計算,其在2019年6月7日之前申報工傷均屬合法。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的材料中并未強制性要求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間并非屬于應當從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中扣除的時間,張某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報工傷,現人社局認定為超出法定申報期限而不予受理并無不當,張某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是認定工傷的重要參考資料。一般實務中,也均會等到事故認定作出結論后再考慮工傷申請的問題。但前述常規操作并不代表事故認定期間可以排除在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之外,雖然各行政主體之間存在一定的銜接必要,但工傷認定的申報主體,必須按照法定時限進行操作,畢竟勞動者申報可以在一年的時間內進行,此期間足以覆蓋或應對一般的異常情形。據此,由于勞動者自身誤解或失誤導致的工傷延報,社保部門不予受理的處理應屬無誤。
【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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