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2月,馬某以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認定甲公司解除行為違法并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裁決送達后甲公司并未提起訴訟并書面通知馬某回單位上班。2017年4月5日,馬某復工上班。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以馬某嚴重違法勞動紀律、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再次將其辭退。馬某為此再次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審理期間,甲公司提供視頻錄像、電腦截屏網頁、錄音等包含視頻資料、音頻資料和電腦截圖等視聽資料,擬證實:2017年5月19日上午馬某與一名男性工作人員爭吵;2017年5月25日的電腦截屏圖片,內容為:“智商在同一水平的人才有資格互相評價!恬不知恥的蠢豬們再怎么演出也是丑態百出出盡洋相!”2017年6月9日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將《員工行為守則》放到馬某面前,馬某將其丟在地上后又撿起撕掉;2017年6月20日上午,兩名女性工作人員先后告知馬某上班時間不要睡覺,之后同馬某發生爭吵;另有馬某多次在上班時間趴在辦公桌上的畫面等等。馬某對上述視聽資料中自己的肖像不持異議,但認為視聽資料存在剪輯、修改、拼接等嫌疑。該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馬某于2017年4月5日返崗工作后,雙方在工作的溝通中出現極為不順暢的情形,馬某開始對甲公司的工作安排表現出不斷的質疑乃至對抗,上述情形的持續發生,表明勞動合同的履行在一段時期內已處于非正常狀態;甲公司提交的視聽資料中顯示馬某多次在上班期間趴在辦公桌上、撕毀相關資料、在電腦桌面上寫有侮辱性話語、與公司管理人員及同事多次言語沖突等行為,上述行為表明馬某在上班期間的表現確系有悖于勞動者應當遵循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故甲公司解除行為應屬合法,馬某要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是一種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互助合作才能在既定期限內存續和順利實現的社會關系,它客觀上要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信任、互相協作,在遇到問題時相互理解、幫助解決。而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導致勞動合同失去繼續履行的基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盡管馬某不認可甲公司提供的視頻、音頻等證據的真實性,但在視聽資料中確實存在著馬某多次上班時間趴在辦公桌上、撕毀相關資料、在電腦桌面突出顯示侮辱性話語等行為,上述做法亦有悖于勞動者應當遵循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馬某在與甲公司恢復履行勞動關系后,未能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和經營管理造成嚴重影響,故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其無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評析】
用人單位不能對其單次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永遠“買單”,也不意味著恢復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可以相應豁免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案例中馬某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對抗甲公司管理,完全不履行勞動者的義務,雙方已不存在任何信賴關系,故甲公司解除行為并無不當。另外,天津勞動法律師認為:馬某在恢復勞動關系后的表現及行為已表明雙方已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互信基礎和基本條件,故無論解除行為是否合法,裁審機構均不宜再行通過司法確認的手段干預恢復勞動關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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