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為了防止員工以“規章制度違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由被動辭職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風險發生,相關用工敏感問題也不宜在規章制度中體現,也只能以勞動合同條款的方式設定。因為即使補充協議個別條款違法,也不會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適用。據此,就范本合同無法涉及的細節問題以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明確,十分必要。
天津勞動法律師提醒您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根據不同的工種、不同的崗位性質而定,但建議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不能勝任工作調崗的處理;
2、工作地點的范圍的確定;
3、薪隨崗變原則的明確;
4、重大損失數額的確定及計算方式的約定;
5、可以通過勞動報酬進行沖抵的員工應付費用(損失、借款等)的羅列;
6、加班、病假等特殊考勤狀態處理方式的約定;
7、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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