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勞動法律師提醒您注意事項
1、在明確崗位名稱的基礎上,應根據用人單位自身的構架情況,確定崗位職級,以便于后期各項工作的順利執行;
2、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條款,如此一來當員工因個人原因導致出現不具備任職資格的情形時,可以考慮按照不能勝任工作操作;
3、具體工作職責應當用語規范、描述準確或再配合以相應的責任書、計劃書等資料。切忌描述原則、寬泛,用詞遺漏或贅述不詳。
4、勞動者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義務(忠實恪守、保密、利益沖突回避)應當釋義或說明;
5、崗位職責最后一般均有“領導教派的其他工作”的描述,此部分建議進行列舉式說明或解釋說明,以避免后期隨意適用導致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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